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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关联付费”实质为“连坐式侵权”

2018-09-18 作者: 李英锋 来源: 大众日报
  □李英锋

  最近有用户在使用滴滴打车时,刚点击APP就自动弹出“有未支付订单无法打车”,而这些“未支付订单”竟然来自陌生人。对此,滴滴公司回应称,“关联机制”实际上是系统经过识别,认为两个账号属于同一个用户,当该用户的一个账号出现未支付订单时,另一个账号就会产生需要支付才能打车的情况。(9月16日新华网)
  要想打车,就得先把别人甚至是毫不相干的外地陌生人的未支付订单付清,滴滴公司的这种关联付费机制蛮不讲理,其实质是利用己方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为减少自己利益损失、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的一种自私的“连坐式侵权”行为。
  在法治社会,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民事法律责任都是独立的,具体到滴滴打车过程中,每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消费者的交易付费义务都是独立的,即便是亲友之间,也不具有相互代付代偿的应然义务。滴滴公司赖以判断关联付费的四种理由也不能证明消费者与被关联人之间具有较近的亲友关系或其它紧密的利益关系——同事在下班或聚餐后顺路回家,一人用滴滴账户帮他人支付过车费,就要永远对他人负责?某消费者的手机被他人借用登录过滴滴账号,或者消费者的手机转让给了他人,就得与他人承担付费连带责任?即便两个滴滴账户绑定过相同的银行卡,也不排除两个账户的主人已经各走各的路,各理各的账。至于使用别人已经注销的手机号就得管原手机号主人的“支付单旧事”,则更为荒诞,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两个人往往是毫无利益关联的陌生人。
  据记者调查,涉及滴滴关联付费的消费者不在少数,涉及的付费金额则大小不等,仅记者加入的一个“滴滴未支付订单投诉群”,就有超过60人遇到了同样的问题。滴滴公司对涉及关联付费的消费者不提供明细信息——消费者“无权查看”,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显然,滴滴公司的“关联付费规则”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具有霸王条款的特征。
  对于滴滴公司的“关联付费规则”,消费者应该联合起来维权,与滴滴公司进行博弈协商,或者向维权部门投诉举报,向法院起诉。消协、市场监管部门等也有必要介入,约谈滴滴公司,支持帮助消费者维权,提起公益诉讼,或者立案调查,促使滴滴公司改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