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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发文泰安电动车治理放大招

2018-08-10 作者: 姜斌 通讯员 何金玉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姜斌 通讯员 何金玉 报道
  本报泰安讯 8月6日,记者从泰安市经信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市场经营秩序,预防和减少涉及电动车的安全事故,泰安市经信委、泰安市公安局、泰安市城市管理局、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五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综合治理。
  据了解,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是指泰安市内(含各县市区)生产组装、销售流通、维修回收、上路行驶的由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及“老年代步车”等车辆产品。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超过400W。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电动两轮车以及其他三轮、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及存在不符合登记情形的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自10月1日后,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产品,不得在泰安市销售流通;2019年4月15日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且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两轮车,一律不得生产、销售。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等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严禁生产、销售、拼装、改装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型。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和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以及未投保交强险、闯红灯、非法改装、伪造变造、逾期未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驾驶拼装车的,非法车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严禁乱停乱放、占道经营销售电动车。占道经营销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