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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的传承与发展

2018-04-11 作者: 任晓伟 来源: 大众日报
  □任晓伟

  从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就充分认识到党内监督的重要作用,并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实践进程中不断将之发扬光大。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在加强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能力建设的过程中,强化党内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意义,是保持执政党自身纯洁性先进性和加强自我革命能力建设的战略性手段。因此,从毛泽东、邓小平到习近平,中国共产党不断通过强化党内监督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能力建设。
  1949年11月9日,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央政治局就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指出:“我们的党已成为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党,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各项具体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立,从党内机制和制度建构方面加强了党内监督,特别是党内的纪律监督。1953年8月,毛泽东在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指出:“无论任何人,犯了错误都要检讨,都要受党的监督,受各级党委的领导,这是完成党的任务的主要条件。”这都表明,在全国执政伊始,中国共产党就从执政历史命运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党内监督的重要性。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1955年3月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代替了原来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了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同时强化了党内的政治监督。
  20世纪5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空前巩固、执政声望空前提高,由此,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历史课题。在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说:“党除了应该加强对于党员的思想教育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应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为此,八大党章专设“党的监察机关”一章,指出:“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这一对监察机关职能比较完备的认识,是党在执政环境下探索党内监督的过程中取得的重要认识成果,标志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党内监督探索的良好开端。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探索执政条件下的党内监督过程中,特别重视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一优良作风所具有的党内监督功能。毛泽东在讲到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问题时说:“谁监督我们这些人呢?互相监督是好办法。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是一种同志间互相监督,促使党和国家事业迅速进步的好办法。”这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利用传统的党建优势加强党内监督的认识特征,为执政条件下党的自我革命能力建设提供了重要基础。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在新的条件下重新开始了对党内监督的探索。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设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启了改革开放条件下党对强化党内监督的新认识和新实践。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把党内监督上升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层面来加以认识,指出:党内“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监察”。在这一认识基础上,邓小平提出一个对包括党内监督在内的整个党和国家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党和国家的制度建设问题。为此,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在改革开放新条件下,第一次在党章历史上设立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形成了强化党内监督的制度性力量。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探索党内监督过程中,高度重视发挥党内民主集中制所具有的党内监督功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陈云指出:“我们党内要强调一下,要有民主生活制度。常委多少时间开一次会议,政治局多少时间开一次会,要立个规矩。常委会议,政治局会议,政治局扩大会议,应该分开来开。这是党内民主生活。民主集中制要坚持。经常开会讨论,经常交换意见,就不至于出大的问题。”这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着重从制度建设出发加强党内监督的认识特征,深化了对执政条件下党的自我革命能力建设的根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内监督放置到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中来认识。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强化党内监督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在这一认识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对党内监督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多领域的创新,重新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党的十九大后,中国共产党从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出发,进一步强化了对党内监督的制度创新。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新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从而展现出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奋斗进程中强大的自我革命能力。(作者系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