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

2018-02-08 作者: 晁明春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晁明春 报道
  本报济南讯 1月31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8年1月到2019年12月,在全市开展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试点范围为: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在化工行业全面推行,在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推广。
  保险范围:投保的企业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补偿费用,应急抢险救援、事故处理善后费用,以及医疗救护、财产损失、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对从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具有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可以增加职业病保险。
  对于保费缴纳,济南市规定,保费由企业缴纳,可以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在保险条款和费率方面,济南市要求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执行,并积极落实省制定的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和浮动标准。根据投保企业的风险程度、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建设、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赔付率等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鉴于我省通过招标确定了8家具有试点资格的保险机构,济南市将按照有关要求,并结合全市高危行业市场规模、布局特点等情况,合理确定参与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承保人资格。
  济南市要求,承保人应按照不少于保费总额15%提取事故预防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具体提取比例可根据试点情况、费率总体水平确定和调整。提取的事故预防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转存,按照集中使用、统筹安排、分级实施的原则,具体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奖惩和安全科技推广等预防工作。承保人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预先约定先行垫付部分赔偿金,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