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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公布施行

2018-01-05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2017年12月26日,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盐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性行业,食盐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6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为保障盐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部署,对原《食盐专营办法》作了修订。
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计划管理的规定,《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完善。
  一是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按照《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的规定,明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
  二是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删去了原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三是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根据《方案》关于食盐流通的规定,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等。
  四是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等。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
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

  《办法》完善了食盐供应安全的制度,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严防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办法》对食盐质量安全管控措施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一是完善食盐监管体制。在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是增加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
  三是严防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根据《方案》要求,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规定了产购销记录制度等。
  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