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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要善用“紧急救治免责”条款

2017-12-15 作者: 罗志华 来源: 大众日报
  □罗志华

  12月13日,最高法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而不能取得患者意见,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将不予支持。(12月14日《新京报》)
  当患者病情需要立即采取手术等紧急措施,比如产妇需要尽快施行剖腹产时,家属就是不同意,或者家属与患者之间出现意见分歧,医生该怎么办?按照过去的普遍做法,如果医生强行采取手术等紧急措施,不出事好办,一旦出事,患者和家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在此情势下,医生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不救,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救,自己又冒巨大的法律风险。
  这个司法解释出台后,医生将不再为此两难,只要患者病情紧急,并必须采取某种紧急措施时,即使因患者生命垂危而无法取得其意见,医生只要征得医院负责人同意,也可以紧急实施相应措施,也就是说,患者家属即使此时不同意,也不影响医生作出正确决策,事后患者或家属若想以此为由来揪住医生的“小辫子”,法院也不予支持。有了这个司法解释,过去那些因家属不同意剖腹产而导致产妇死在医院的事件就可避免。
  但这个司法解释所针对的医疗场景,需要具备几个必然前提。比如,医生必须是大公无私的,心中毫无杂念地为患者着想。再如,紧急医疗措施必须为病情所需,甚至没有较好的替代措施。假如失去了这些前提,或者仅仅是有所打折,这个司法解释就可能被误读和错用,最终反而伤害到患者。
  在现实医疗当中,绝大多数医生都能做到一心为患者着想,但“一心只为钱着想”的医生也不是没有,比如近年来,在手术当中“滴血要价”的事件还经常出现,且每一次事件当中,医生都自认为下一步的措施属于必须实施的“紧急措施”,在此情势下,应当征求家属的意见也可以省略,那么,这些无良医生就会更加大胆。
  事物总有两面,医生也并非个个都是好人,患者反对某项紧急措施,也并非次次都没有道理,即使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他们签字同意实施相应医疗措施也不能确保完全正确。医院如果想用好“紧急救治免责”条款,就要认识到,这个条款保护的只是大公无私的好医生,不是那些想借机生财的医生。
  良法还需善用,这个司法解释具有满满的善意和诸多好处,可让医生在实施紧急救治时变得轻松,但医生的轻松应以执法部门的“不轻松”为代价。因此,若想这个条款不被错误利用,相关部门就要用更有力的监管,确保这个条款不被那些无良医生撕开一个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