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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2017-12-15 作者: 赵君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赵君 报道
  本报济南讯 山东省司法厅日前发布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公告,明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人民团体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
  公告提出,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条件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属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经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品行良好。公职人员暂定为党政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暂不纳入公职律师申请范围。
  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条件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属于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员工,并经所在企业同意;在所在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经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品行良好。
  公告要求,拟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单位,应将本单位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意见、工作方案、管理办法、设立备案表、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人员材料一并提交相应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应当参加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全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培训。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