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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

未获批挖掘道路最高罚款2万元

2017-12-07 作者: 饶翔宇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饶翔宇 报道
  本报济南讯 12月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精神,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指导城区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要求济南市各区加大巡查,落实监管责任,道路的挖掘修复费将全部用于修复道路,如果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最高可罚款2万元。
  根据《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尚未按道路规划红线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这也明确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为准,为依法行政明确了界限。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多发生于人口密集的老城区范围内,不仅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而且影响市民生活。在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中,记者看到,济南市区范围内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均应依法办理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作为济南东部卫星城,章丘区融入现代泉城必须交通先行,管理先行。《实施意见》还解决了章丘区在内其他县(区)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各自为政”的问题,明确要求章丘区、长清区、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及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参照意见执行,实现了全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一个标准管理,畅通了城市发展大动脉。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不仅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严重影响了车辆、行人的出行安全,侵犯了国家的道路财产,破坏了道路的完好,使道路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使用价值,而且占道施工对道路路面破坏很大,修复起来也比较困难。因此,《条例》第七十五条对擅自占用、挖掘的行为查处及处罚进行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具体处罚程序上,《实施意见》要求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路政巡查及问题发现机制,对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占用现有道路设施空间施工或其他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同时报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对阻止不生效、不能立即停工的,立即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制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济南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涉及市、县(市)、区三级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以及公安交警部门,需多部门联合审批。
  为明确部门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实施意见》明确了济南市交通委负责城区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审批事项的统一监督管理;济南市政务中心交通委服务窗口受理城区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审批事项,代表济南市交通委协调有关部门出具审批意见,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管理建议,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的日常管理和恢复。
  另外,为了进一步规范占用道路、挖掘道路的行为,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实施意见》不但重申了禁止违法占用道路从事摆摊设点、搭棚盖屋等非交通活动的原则,而且还对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当事人如何获得许可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从申请受理、现场踏勘和资料审查三个程序明确了“规定动作”。其中“济南市政务中心交通委服务窗口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统一组织市公安交警支队、区交警大队、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各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管理建议反馈至市政务中心交通委服务窗口”,对于受理、审批时限均作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