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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理顺全民健身工作体制机制

全民健身责任体系全覆盖

2017-12-05 作者: 王建 来源: 大众日报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按照规定建设体育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

  □ 本报记者 王建

  近日,《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是在2004年《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基础上废旧立新制定的,分为总则、政府保障、社会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1条。
  《条例》提出,进一步健全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的健身权益,必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方面的保障责任。一是明确全民健身坚持以公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保障推动、社会共建共享的原则。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三是明确体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明确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调辖区内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建设体育生活化社区。
  通过这些规定,进一步理顺了全民健身工作体制机制,做到了责任体系“全覆盖”,有利于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为全民健身提供产品和服务。鼓励发展体育旅游,允许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并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开发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为支撑的健身休闲服务平台。
  对于全民健身活动,《条例》从鼓励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和规范健身行为两方面作出了规定。明确每年八月八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五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月,应当集中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全民健身运动会,有关部门、体育协会等定期举办不同人群、不同行业运动会,学校开展体育教学和举办全校性运动会,培养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
  针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不足问题,《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按规定建设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设施,在城镇、农村社区实施体育健身工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未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按照规定建设体育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
  学校体育场馆占我省公共体育场地面积总量的一半以上,但大量场地未能向社会开放。对此,《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以及非教学时间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在上述时段向公众开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中小学校提供经费保障,并为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