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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诉讼第一案”禁烟不是挂个禁烟标识

2017-11-17 作者: 郭元鹏 来源: 大众日报
  □郭元鹏

  备受瞩目的“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11月14日有了新进展。今年8月,大学生李晶(化名)因乘车遭遇二手烟状告哈尔滨市铁路局申请民事赔偿。该案在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后,该案进入“庭前证据交换”环节。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指出,该案作为“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对推动中国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禁烟,将具有标志性意义。(11月15日《南方都市报》)
  因为自己管理的列车上有人抽烟,被迫吸食了二手烟的乘客,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将铁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这起“无烟诉讼第一案”具有标杆意义。其标杆意义在于两个方面。其一,作为管理部门因为对禁烟不力成为被告,这还是第一次;其二,吸食了二手烟的市民勇敢说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也是第一次。“无烟诉讼第一案”警示意义非凡,倒逼公共场所禁烟要动真格,不能玩虚的,不能玩吞云吐雾的模棱两可。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实施了好多年了。但是,一些地方还是处于走形式层面。在车站里,在医院里,在公园里,在饭店里,在电梯里,依然有人不顾及他人感受,在吞云吐雾中“很自我”。虽然这些地方都高高悬挂着“禁止吸烟”标志,可是烟雾缭绕已经淹没了“禁烟标识”。公共场所禁烟成为了“在公共场所挂个禁烟标识”。在一些公共场所,我们能够看到的充其量是一些工作人员的善意提醒,如果烟民视而不见,也就不了了之了。
  公平而言,对于公共场所禁烟来说,铁路部门责任的履行还算是比较到位的,只有少数烟民会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大多数烟民能够遵守禁烟规定。铁路部门成为第一个被告,似乎还真有点冤枉。因为,与铁路部门的公共场所禁烟效果相比,其他公共空间差距太大。但是,其成为被告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特殊的性质。一方面,需要给乘客提供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另一方面还要保障出行的安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抽烟的行为,不仅影响了他人出行环境,而且是一种安全隐患。当列车上有人抽烟的时候,作为管理者的铁路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说明他们的监管还没有到位。“无烟诉讼第一案”是对公共场所监管责任的一种倒逼。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才能倒逼责任部门禁烟动真格。
  铁路部门因为管理不严而成为被告,对其他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是一次警钟的敲响。公共场所禁烟不能玩吞云吐雾,否则你也可能成为被告。但愿,从铁路部门成为被告开始,那些禁烟不力的公交车、候诊室、超市商场都能有所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