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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条例》明年起施行,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

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以水定城

2017-10-01 作者: 赵君 张晨 周艳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赵君 张晨 周艳

  我省水资源严重短缺,水资源总量为308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322立方米,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6。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愈发突出,水资源管理面临严峻形势。9月30日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区域用水总量超标
暂停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条例》规定,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有关综合性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聚集区等规划,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对水源配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条例》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强度控制指标未达到规定控制目标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设排污口禁用农药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使用农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的区域和禁止、限制种植养殖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地下水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方案,限期封闭,并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当采取控采限量、节水压减的措施,限定地下水水位和年度取水总量。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核减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供水能力,逐步实现公共供水管网全覆盖,减少开采地下水。
新建小区同步规划建设
雨水收集利用等设施

  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省水资源供需矛盾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举措。在科技节水方面,《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提高水质标准,满足再生水使用者的用水需求。
  《条例》注重循环用水,促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结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并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
  《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转让制度,推进区域、行业和用水户水资源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鼓励新增用水通过水权交易方式取得,实现水资源权属和功能管理。
  “通过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现代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