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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非法证据被依法排除

——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2017-06-28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何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
  记者:如何从侦查环节防范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发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公安机关对此将有哪些举措?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公安机关从源头治理出发,将按照规定要求,严格规范讯问地点,完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规定提出,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里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指案件交付审判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在完善讯问笔录制作方面,规定对制作讯问笔录提出了基本要求,侦查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配套规定的要求,严格规范讯问笔录的制作。
  此外,公安机关将严格规范看守所的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刑讯逼供行为;按照规定要求,实行侦查人员出庭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
  记者:人民检察院兼具“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双重职能,在诉讼活动中既要打击犯罪,又要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这次出台的规定在这方面将有哪些突破?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这次出台的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监督,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规定还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收押体检的监督,这是证明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重要因素,体检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十分重要。
  同时,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的监督,由驻所检察人员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具有亲历性、便利性和相对中立性的优势,有利于将监督关口前移,对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早核查、早发现、早排除。
  此外,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审查和排除工作,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对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侦查取证活动,维护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记者:庭审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我们能否确保非法证据在庭审环节被依法排除?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一是要准确把握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对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重复性供述,坚决依法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严格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要依法保障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权利。一旦被告方在开庭审理前就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听取诉讼各方意见,能够形成共识加以确认的,及时通过庭前会议加以解决。
  三是要严格规范庭审阶段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要坚持对证据的合法性优先调查,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质证权。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原则上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后定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