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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齐下:预防、管控、明责

2017-06-23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预防:从源头上减少污染
  “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不均匀性和长期存在性等特点,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扩散和稀释速度极慢,土壤一旦污染,将是‘天长地久’。”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的这段话包含一个道理:对土壤污染,最急迫的任务就是预防和控制新的污染产生。
  大面积的土壤修复治理是世界性难题,复杂性和投入远大于空气和水。最紧要工作之一,就是对于现在尚未被污染的“好土”,国家将实行优先保护,使这些未受污染的土壤能够保持良好状况。如草案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或者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在跟食品安全关系最为密切的农田土壤污染方面,草案提出禁止在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禁止在农用地施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
风险管控:阻断污染影响生活
  “土壤污染以后,真正去治理修复是非常难的,成本巨大。从国际经验来看,预防可能只花一块钱,风险管控要花十块钱,末端治理却要花一百块钱。”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说。
  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是管控风险,要关注怎么切断暴露途径。草案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措施分别做出了规定。如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进行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而对于污染更为严重的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列入禁止生产区的农用地要采取轮作休耕等措施。
污染担责:谁污染,谁治理
  预防、管控,都是为了治病于未萌。而受污染的土壤,就像已生病的人。但病人并不是完全“没救”,还可以通过修复降低风险或危害,恢复成健康、可利用的土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邱启文说,在土壤污染整治方面,并不主张盲目地“大治理、大修复”,而是重点针对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有序开展治理和修复。
  草案提出,不论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确实需要修复的,要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农用地的土壤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代为修复,但由此产生的费用,是有权向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追偿的。     (均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