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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立法加强自然灾害预防救助,救助资金物资无偿用于七种事项

市县政府应建应急避难场所

2017-05-16 作者: 齐静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齐 静 报道
  本报济南5月15日讯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发布《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公益宣传。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要最大程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必须做好装备、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应急准备。为此,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和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要的通信、交通、防护、音像录制等救灾装备。省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储备库建设规划、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设立物资储备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村(社区)应当建立救助物资储备点。
  在灾害预防方面,意见稿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城乡应急避难场所,明确场所维护管理单位,设置明显规范的场所标志,配备应急供水、供电、消防、卫生防疫等生活服务设施,并向社会公布场所名称、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灾害可能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意见稿还规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应无偿用于七种事项,包括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受灾人员伤病救治;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采购、储存、装卸、运输及回收救灾物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专账管理、专款(物)专用。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