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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府债务全面纳入制度笼子

◆构筑全过程债务制度管理体系◆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2017-05-03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 者 姜宏建 
   通讯员 李晓梅 报道
  本报济南讯 山东对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高度重视,在全国率先出台贯彻实施意见,通过制度建设、监督考核、风险预警、执纪问责等多种举措,切实将政府债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为将政府债务全面纳入“制度笼子”,山东构筑涵盖“借、用、管、还”全过程的债务制度管理体系。概括起来,就是“一个渠道、四个不得、五项制度”。
  自2015年起,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一种方式,并且只有省政府可以举借,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计划单列市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自发自还本地区政府债券。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企业债务也不能推给政府偿还;政府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同时,建立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制度、政府债务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以及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目前,我省已构建起覆盖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评估和预警、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债务违约分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运行机制。”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主任王元强表示,为确保上述机制有序运行,我省建立健全了多层次的政府债务管理监督体系。
  将债务资金全面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其中,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债券资金全面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全过程动态监控,“资金从哪里来、干什么事、用到哪里去”,全过程留痕。不断加强重点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及时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违规举债行为严肃问责,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对于逾越制度红线、顶风而上违法违规举债的单位个人,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及时亮剑,切实加大问责力度。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山东注重防微杜渐,对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考核以及应急处置等作出一系列部署和系统性安排。
  强化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和安全性等方面的动态监测和风险评估,建立以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为债务风险预警指标的预警体系。
强化债务资金项目安排评审论证,对使用政府债务资金新建公益性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科学论证,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偿债能力和有收益项目的收益预期进行客观评估。按照“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原则,进一步压实偿债责任和风险防控责任,研究制定不同风险等级条件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对确实难以自行偿还债务的地区,及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执行中考核评价力度,强化科学管债用债的发展导向,连续三年将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省对各市科学发展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