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要适度超前

2017-03-24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孙先凯
  
  3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要求“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分析该项要求,可以理解为从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和服务载体的数字化两方面着手推进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然而,作为根本的数字技术从来都是线性迭代发展的,数字化技术先进程度直接影响着文化资源的转化和表达。
  目前,城市三馆数字化、农村数字书屋、城乡电子阅报屏等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稳步推进。但是,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化与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群众日常数字文化消费方式和所使用电脑、手机等智能设备先进于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公共文化的数字化建设应适度超前。以保证在一定周期内能够跟得上技术发展的潮流,适应群众日常数字文化消费的主流方式。
  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适度超前,首先要有超前的意识。如果把眼光仅仅局限于当下,那么必将落后于下一代。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成效的达成,很大程度上依赖数字技术。为此,必须尊重数字技术发展迭代的规律,改变“现在有什么我就建什么”的观念,而是以“适度超前建设”的理念引领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
  其次要有适度超前的计划。在许多地方,局限于当下的眼光而建设的多种数字化设备,一建成就意味着落伍。对于这种“沉没”的投入,宁可减少甚至杜绝,也不能“大上”“快上”。从数字技术发展的周期规律来看,迭代的技术需要有前期大量技术的积累和资金的支持。掣肘于政府预算的投入,笔者认为可以有计划地、分步骤地投入部分资金以研发下一代公共文化数字化技术。
  再次要有超前的运行方式。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所需要的数字技术,初期投入可能比较大,需要大量的资金,同时数字技术的更新换代比较快,后期投入也会比较大。如何分担数字化投入的风险?笔者认为可以引入政府和社会合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和技术,分担数字化投入和风险。在一些城市,吸引社会力量兴建并运营文化广场数字大屏,让其获得部分广告的收益,既解决了公共文化数字化供给的问题,也分担了政府投入风险,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