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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创新业务试点暂行办法》出台

“新政策”让民间资本走上“新路子”

2017-01-11 作者: 刘兵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刘 兵
    本报通讯员 黄春娥

  日前,《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创新业务试点暂行办法》对外发布,文件对我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创新业务开展作出了规范,进一步明确此类公司在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基础上,可根据其发展理念、总体规划和市场定位,积极稳妥地开展债券投资、受托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
  据了解,截至2016年11月末,我省已开业民间资本管理机构457家,注册资本金256.51亿元,发展总体较为稳健,投融资较为活跃,有力地促进了民间资金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支持了当地实体经济发展,但许多问题也开始显现出来。
  记者从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从实际经营看,全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短期财务性投资比例偏高,约占投资额的60%;股权投资比例偏低,仅占投资额的4%。股权投资比例持续下降,民间资金转化为资本急需新的政策引导。
  此次出台该文件,是为了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活力,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创新业务行为,特别是推动有能力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业务创新,促进民间资金有效转化为民间资本。
  文件要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创新业务,应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超出批准区域开展业务;坚持支持实体经济原则,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作为创新业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严禁脱实向虚;坚持底线思维原则,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据了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需制定与创新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能对创新业务涉及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资本金充足率保持100%以上,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文件规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余额合计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额的70%。开业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或开展业务不足6个月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允许开展创新业务。设置这些原则和规范,主要是为了做好民间资本市场的风险防控,避免因追求业务创新,而导致产生资本危机。
  文件还明确了债券投资、受托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以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这些业务的范围。
  在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方面,文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合格投资人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私募资金应由主办银行存管。应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均应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采用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不得向合格投资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而在不良资产收购处置方面,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收购处置不良资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探索收购处置方式,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目标。但其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据悉,文件也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的创新业务做出了一些明确的禁止行为。在本文件实施前已开展相关创新业务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于今年底前达到文件中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开展创新业务。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