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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抢劫金店案”宣判

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16-11-16 作者: 李媛 通讯员 李成强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李媛 通讯员 李成强 报道
  本报即墨讯 11月11日上午,即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某抢劫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今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董某某预谋抢劫位于即墨市鹤山路366号的“即墨市大众金店”。当晚19时58分许,董某某用帽子、口罩遮脸,步行进入该金店。其间,董某某手持锤子朝店内三名女工作人员挥舞,将店员恐吓走后,用锤子砸碎店内西侧柜台玻璃,抢走黄金项链32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