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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2016-08-12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已于2016年7月22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解决开发区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任务不够明确的问题,《条例》在总则中明确了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基本原则: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建设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条例》对推进经济开发区的依法行政、明确管理职能、逐步推进综合执法等进行了规定。《条例》明确了经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赋予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条例》对简政放权、综合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规定,将有关投资项目立项、建设等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其职能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对下放和委托的事项要实行目录管理,以明确政府或者政府各部门与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责划分。《条例》第十条规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通过《条例》这个地方性法规的授权,明确授予管委会执法主体资格。
  为促进经济开发区的整合优化,《条例》从以下方面对制约开发区发展的瓶颈问题作出了规范: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经济开发区进行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政府应当支持具备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根据经济开发区发展阶段、区位条件和城市化进程的需要,位于中心城区或者与城区连片发展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并入相关行政区,远离中心城区且条件成熟的经济开发区,可以整合周边区域,探索设立新的行政区;对经济开发区实施分类指导、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滞后的经济开发区要进行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针对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存在的产业发展层次低、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低、对外开放程度低等问题,《条例》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如针对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低问题,规定: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创造税收等具体标准,建立健全经济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与奖惩制度。鼓励通过协商收回、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行开发等方式,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二次开发利用。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条例》对经济开发区的公共服务职能和手段进行了界定,提出了更高要求: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营商环境建设、创新投融资机制、创新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为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清单,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得强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赞助、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