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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发文,14类事项下月起不用再开证明

治“奇葩证明”有了硬杠杠

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的,要及时纠正并追责

2016-08-12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证明“你妈是你妈”、“你还活着”……近年来,种种“奇葩证明”引发公众关注和吐槽。类似这样群众办事中的“烦心事”,今后有了解决之策。近日,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9月1日起,公安派出所将不再开具户口迁移情况等14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9类事项由公安派出所视情予以开具,而婚姻状况等6类证明将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具。
  《意见》要求,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公安部负责人介绍,这项改革对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概括为“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法定身份证件的证明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如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及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5类事项(如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
  二是明确主管部门的核查责任。对于需要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异地居住、正常死亡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分别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等作为凭证,证书缺失时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或者由当事人依法办理公证,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
  三是明确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对现实生活中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9类主要情形,如群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无法出示居民身份证需要开具临时身份证明,被拐儿童办理相关事务时需要开具身份证明,公民在办理出国(境)事务时外方或者港澳台地区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意见作了明确和规范。
  为保障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公安部负责人表示,一是进行全面清理。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对要求开具证明的事项进行彻底清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并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二是推进信息共享核查。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反馈等机制,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凡是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三是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公安部部署各省级公安机关都要对公安派出所出具的9类证明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其他11个部门也将对基层单位办理相关事项制定具体规范。
  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