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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法院审结一例污染环境犯罪案

2016-07-05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罗从忠 于晓凤 王阳 报道
  本报五莲讯 近日,五莲法院审结该县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环保登记以及未安装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电镀加工业务,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厂房内的管道排放到厂房外沟内。后经环保部门认定,李某经营电镀加工业务的厂房院内外排口和院外渗坑两处的重金属锌的含量均为370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同年5月,公安部门对被告人李某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李某到公安部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排放电镀废水的事实,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
  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超过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