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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立法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

建设港口项目先审安全条件

2016-05-28 作者: 齐静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齐静 报道
  本报济南5月27日讯 去年,天津港危险物品仓库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相关行业敲响了警钟。为进一步维护我省的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和设计阶段经港航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验收。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山东沿海港口群是全国沿海港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形成了以青岛港为龙头,以烟台港、日照港为两翼,威海港、东营港、潍坊港、滨州港等地区性港口为补充的现代化港口群。通过立法加强对全省港口和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核定的危险货物种类范围内从事装卸、过驳、储存等作业活动,落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报告制度,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并根据危险货物理化性质,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在京杭运河及其支线水域的港口、水路运输服务区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城市管网或者农村环卫管理。
  在水路交通运输安全防范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规定为船舶配备足够的消防、救生、安全等器材,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做好旅客、车辆以及其他货物上下船舶的疏导和秩序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查验、审核、交接签字制度;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载客、载车、载重定额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禁止超载等危及航行安全的行为,禁止客船、客滚船、客货船等载客船舶违反规定运输危险货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加强水路交通安全预防、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时协调、解决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予以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