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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省级渔港管理规范性文件出台

水上水下作业须发布航行通告

2016-03-17 作者: 赵洪杰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赵洪杰
  通讯员 王永卫 王 晖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我省首部专门规范渔业港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根据《办法》规定,自4月10日起,我省将实施渔港认定、经营许可、港章编制、渔港内水下作业施工管理四项制度,并细化实施办法,为渔港管理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这也是全国首部省级渔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为加强渔港管理,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创设了渔港管理的相关制度,但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导致制度难以落实,渔港性质不明、等级不清、保护不力、安全管理薄弱等问题突出。在渔港认定方面,《办法》将人工渔港划分为中心、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以下五个等级,明确了水陆域规模和港口设施的配备标准。未经渔业港口认定,不享受渔业港口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免交海域使用金政策。
  在渔港经营许可方面,《办法》规定为渔业船舶提供码头、船员接送和生活物资运输、垃圾和污染物处理、修造服务以及为休闲渔业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服务等直接关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事项,应当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山东省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办法》规定,经过认定公布的人工渔业港口,均应该编制渔业港口管理章程。港章的内容包括港口地理位置及港区范围、港口经营组织及管理机构、港区规划及建设管理、港内设施及船舶安全生产、港区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及应急事件处理等。
  为了保障渔港内水域交通和作业安全,《办法》对水上水下作业进行了规定,要求在港内设置和拆除水上水下固定或浮动建筑、修建码头船坞闸坝、打捞沉船等作业,必须在作业开始前2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和发布航行通告,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核同意后颁发《山东省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记者从省海洋与渔业厅获悉,我省今年重点开展全省渔港普查工作,摸清全省渔港基本情况,推进渔港精细化管理;开展渔港认定及经营许可等工作,年内渔港认定率力争达到90%以上,推进渔港规范化管理;开发渔港动态管理系统,推进渔港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