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新规

3个月内足额支付,8成归土地承包户

2016-01-13 作者: 肖芳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肖芳

  1月4日,青岛市政府正式对外发布《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完善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该通知对补偿标准、收益分配等农地征收过程中容易引发矛盾的热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征地补偿由三部分构成
  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以各种形式被征收。青岛各区市近年来着力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尤其是征地收益分配的管理和监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记者从青岛市国土资源部门了解到,在目前的征地补偿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使用不公开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土地征收收益现象,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
  此次新规明确:农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得到经济补偿,目的在于“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笔补偿费用,名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三部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具体说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要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随意降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要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为例,2015年12月29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批准新一轮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调整后,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面积加权平均值为54950元/亩,而青岛各区市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居于全省前列,具体参照省国土资源厅新发布的《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80%补偿安置费归承包户
  除了标准的多少,征地补偿收益如何进行分配,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土地承包解释》,青苗补偿费归土地的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至于补偿安置费用如何分配,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新规要求,各区市要“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之间合理分配。
  具体说来,可根据农村集体“是否还有土地可调”区分为两种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收且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要按照承包合同和确权登记的面积支付给土地承包户,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应由村民会议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对于留归农村集体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通知》明确规定,该笔费用属农民集体资产,应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或补贴、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以福利形式平均分配给个人”。
3个月内足额支付补偿款
  征地补偿款患上“拖延症”,被征地群众迟迟拿不到补偿款,是又一个容易引发矛盾的常见问题。此次新规,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通知》,各区(市)政府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作为配套保障措施,《通知》要求各区(市)政府,全面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做到“征地报批前资金先行到专账、征地批准后资金兑付有保障”。
  针对补偿款分配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新规也明确了处罚责任。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使用土地征收收益中有拖欠、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等情形及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由国土资源、农业、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