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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市启动商业健康险个税试点

青岛市成为我省首个实施试点的城市

2015-12-16 作者: 李铁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李 铁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在北京、上海、天津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青岛市成为我省首个实施试点的城市。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试点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在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时,保险公司会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即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对此,保险业内人士均认为,此举等于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如果个人全年购买商业健康险保费达到2400元,则相当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高为3700元。
  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
  同时,《通知》明确,符合试点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