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发力促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人行济南分行行长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5-11-25 作者: 王爽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王 爽
    本报通讯员 刘 震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在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制度性安排。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金鹏辉。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凸显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这项工作成为世界各国维护金融稳定的共识。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也逐步探索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2011年以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成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资者保护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等四个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部门,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形成了分业监管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内双峰’模式。”金鹏辉说。
  谈及该《意见》的出台背景,金鹏辉介绍:“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但仍面临很多困难与挑战,比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的法律授权不完备;金融机构对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金融消费过程中不时出现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机制有待完善;部分金融消费者信用意识和金融知识缺乏,金融消费者教育未真正上升到国家教育战略高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资源不足,大多存在人员紧张及经费不足等问题。这种形势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对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可以有效化解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同时也为金融监管部门履职提供了重要依据,指明了下一步重点工作方向。”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人行济南分行把完善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机制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为载体,试点开展了金融消费纠纷非诉第三方调解机制建设工作。目前,协会已组织调解了近400件金融消费纠纷。“我们将指导推动协会在丰富调解方式、增强调解效力方面,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仲裁等的工作联系和对接,切实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方便、可得、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金鹏辉表示。
  此外,2014年人行济南分行还在山东省内推动成立了业务范围全面覆盖各个市、县的公益性第三方调解组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为公众提供金融业务咨询、纠纷处理服务,并在全省开通了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者咨询投诉12363电话,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费者咨询投诉处理体系,畅通了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每年组织开展“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和9月份“金融知识普及月”集中宣传活动,同时指导辖内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等宣传主体不断深化普及宣传长效机制建设,帮助社会公众提高金融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针对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监督管理方面建立了相关制度规范,开展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银行卡消费者保护专项检查,以及面向部分法人银行机构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工作,督促各机构不断完善制度、机制,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履行消费者保护义务的自觉性。
  针对《意见》,山东大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魏建表示,从目前理论前沿和各国实践来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改革正向六个方面发展:一是逐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框架;二是加强行为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履行保护消费者基本权利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三是依法赋予监管部门更多的执法权力和监管手段;四是积极开展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建设;五是更加重视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六是强化政府部门间的协调以及国际经验交流与合作。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分业监管模式仅是权宜之计,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管框架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从国际实践来看,很多国家陆续修改或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案,建立了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双峰模式,同时强化中央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作为行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也应建立覆盖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综合监管体系。在目前的监管格局下,人民银行应承担起牵头责任,完善‘一行三会’监管协调框架,发挥工作合力,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魏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