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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文明确检察人员司法责任

发生冤假错案,一律启动问责

2015-09-29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故意实施这些行为 检察人员应承担司法责任
  □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资料:新华社
制图:巩晓蕾

  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在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界定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明确了检察官司法责任的范围、类型、认定和追究程序等主要问题。
  《意见》强调,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意见》规定,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检察官承办案件,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亲自讯问一次。检察官应当亲自承担七项办案事项,即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重大案件组织现场勘验、检查,组织实施搜查,组织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决定进行鉴定;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出席法庭;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事项。
办案信息将全程留痕
  《意见》要求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要求司法办案工作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办案工作审核、审批,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进行。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全面记录办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对办结后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当事人举报投诉检察官违法办案,律师申诉、控告检察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有迹象表明检察官违法办案的,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检察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更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建立健全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辩护与代理预约平台,推进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
司法责任分为三类
  《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11种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除上述故意实施的11种行为外,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8类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将启动问责机制

  《意见》完善了司法责任追究程序,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等情形,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核实,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
  《意见》明确了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将面临三种追责方式。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以及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综合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