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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事物,法律不能裹足不前

2015-06-10 作者: 朱巍 来源: 大众日报
  □朱巍

  面对专车等新事物,法律只有因时而变,才能保证不被时代发展所羁绊。
  当年,秦孝公考虑是否变法的时候,卫鞅曾以“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精彩答辩,彻底打消了孝公的疑虑。这段话的意思就是,智慧的政府,应该立法去适应新的发展,愚蠢的政府,才会在明知法律已经不适应发展的情况下,被旧法束缚。同样,贤能的人会根据时代变更礼仪,愚蠢的人才会被旧礼所约束。
  众所周知,卫鞅是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法家的理念并非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强调将法与社会有机融合起来,让法律成为社会进步的手段,不能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因此,卫鞅曾提出“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的科学论断。正是因为卫鞅主政时期的法律改革,才使得秦国成为七国中变法最为彻底的国家,让一个曾经的“西戎”在百年后完成统一中国的大业。
  这一段“智者作法,愚者制焉”的变法佳话,已经过去两千多年。现在看来,这句话似乎并未过时,还非常有必要再次拿出来“应景”。
  互联网+已经成为世界产业革命发展的最前端浪潮,特别是互联网+,已经成为打开工业4.0时代的试金石。全世界范围内,关于大数据和互联网+发展和改革的思潮越来越激烈。所有人都知道,中国因历史积弱,错过了工业1.0(蒸汽机革命)和2.0(电气化革命)发展的黄金时期,在工业3.0时代(信息化革命)前端,中国通过一系列的拨乱反正,重新赶上了这个时代。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我们积累的成果虽然耀耀闪亮,但仍处于“世界工厂”的较为低端发展模式。传统工业强国仍虎踞龙盘,咄咄逼人。
  互联网+为代表的工业4.0时代是一个历史机遇,全世界产业革命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互联网+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一种新事物。互联网+的这种新技术和新理念,必将在全产业和全世界范围引发新的改革浪潮,产生的结果一定是强国之路的重新洗牌。中国在3.0时代并未落下,甚至位列翘楚。据统计,世界前十大互联网公司,中国占据4家,前二十大互联网公司,中国占据半壁江山。这些成果都与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分不开。
  互联网+与+互联网本质不同,前者是工业4.0时代的特点,而后者还是3.0时代的产物。换句话说,3.0时代的互联网仍是工具性质,还属于传统产业的传播工具或平台;4.0时代则不同,互联网变为产业的主体,其他传统行业变为信息化的工具。一言蔽之,互联网+的4.0时代中,互联网公司将变为传统产业的核心,数据不再仅是信息化的代名词,而是生产之目的,经济之标尺,发展之重心。
  从实践看,目前最典型的互联网+的产业就是网络租车服务。出租车行业诞生于工业2.0时代,在工业3.0时代后期出现了出租车的网络叫车平台,在4.0时代则出现了专车、快车等服务类型。专车区别于3.0之前年代的特征在于,互联网已经从单纯的工具,变为整合出行车辆资源的主体。在这个新时代,租车市场发生了“反转性”变化,从出租车供方市场,转化为用户的需方市场。网络供求关系信息敏感性,远比市场规律更为准确,城市所需的出租车变量,交给数据,由用户多少实时变化。这不仅会改变计划经济理念对出租车市场需求的误判,也会改变出租车的经营模式,一个城市需要多少出租车,何时增多或何时递减,都由用户的数据来左右。更为可贵的是,互联网也将用户与社会闲置车辆结合起来,减少出行压力,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从用户体验来说,专车、快车等带着互联网+基因的新模式,远比传统僵硬的“一刀切”式的出租车更贴心,更便利。
  互联网+本身如同李克强总理说的那样,是一个“风口”,目前我们正处于这个风口当中,中国能否抓住这个历史性机遇,将决定我们能否实现“弯道超车”的夙愿。
  两千多年前卫鞅“智者作法,愚者制焉”的表述并非是诡辩,这几千年来发生的多少事物已经反复印证了法律要因时而变的道理。特别是对近代积弱已久的中国而言,更应感同身受,从赵武灵王的胡服骑射,到宋代王安石变法,从雍正的摊丁入亩,到清末百日维新。这里正反两方面论据都已经非常充分,只有顺势而为,才能确保社会发展速度,也只有因时而变,才能保证不被时代发展所羁绊。
  说到底,政府在互联网+发展萌芽时期必须要转换治理思路,这并不是说政府对专车等新事物就“撒手不管”,而是要做到有效的监管。从政府监管层面上讲,不是去用旧的法律制度去扼杀新事物,或者将新事物“拉回”成旧事物。政府应该做的是如何保障用户权益,如何强调新事物的有序发展。例如,专车司机的资质问题,是否应该加强对专车司机是否有犯罪记录、酒驾、重大交通事故、精神疾病、暴力史等情形监管,杜绝不合格的人员进入到专车行业。再比如,政府是否应该强调专车等网络叫车的足额商业保险问题,是否应协调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与专车这种新事物合作,减少事故风险等。
  总之,看待一个新事物是否值得去鼓励和帮助,政府应该站在更高的角度,以是否合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来衡量,而不是去僵硬地适用过时的法律。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