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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别“太任性”

2015-06-10 作者: 晏扬 来源: 大众日报
  □晏扬

  近日,成都市民张先生去燃气公司缴纳燃气费,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查询发现,张先生不仅需要支付欠缴的燃气费4028.71元,还需缴纳滞纳金8727.14元,共计12755.85元。“咋这么多滞纳金?是燃气费的两倍还多!”张先生感到很不理解。(6月8日《华西都市报》)
  张先生拖缴燃气费虽非故意,但拖缴总归不对,理应补偿燃气公司的损失,或者说理当受到经济上的惩罚。但无论补偿还是惩罚都得合乎情理,不能狮子大开口,上网搜搜新闻就知道,很多地方都出现过“天价”滞纳金的事情。因此,对滞纳金(违约金)进行规范很重要,要把它关进法制的笼子,使其不再“任性”。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但这只是针对行政罚款之类,并不适用于民事违约行为。正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不细致、不具体乃至存在空白之处,才使得“天价”滞纳金(违约金)屡见不鲜,民众利益受损还找不到说理的地方。就此而言,有必要就公用事业违约金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与商业性质的违约金区别开来,尽量平衡各方利益,尽量细致、具体、可操作,使其既具有催缴费用的功能,又合乎情理,为居民消费者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