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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剧毒农药不缺规定缺执行

2015-04-22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张枫逸

  4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4月20日《法制晚报》)
  农药滥用和农药残留严重危害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拟禁止对蔬菜瓜果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可谓顺民心、合民意。
  不过,这并不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滥用剧毒农药说不。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显然,相关禁令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如果仅仅在另一部法律中重申禁用剧毒农药的常识,恐怕还将重蹈禁而不止的覆辙,并没有实际意义。
  我们更应做到的是,以修订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反思和弥补在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和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推动禁令得到真正落实。只有加强监管,严把剧毒、高毒农药的规范销售;出台政策,扶持生物农药加快替代步伐;严格执法,杜绝含有剧毒农药的蔬菜瓜果流入市场,才能推动维护食品安全的制度善意照进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