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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权公告牌”成为库外粮仓的又一把“钥匙”

严防储粮风险,银企联合控粮权

2015-03-25 作者: 本报记者 王新蕾 本报通讯员 赵海燕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王新蕾 本报通讯员 赵海燕

  在济阳县崔寨镇的济南第三粮库,一栋栋粮仓次第排列。其中,有8栋粮仓与众不同,在粮仓大门的醒目位置,悬挂着带有中储粮标志的“粮权公告牌”。这是中央储备粮济南直属库租赁的8栋粮仓,每栋约有3000吨小麦。“租仓储粮属于库外储粮的一种,完全由我们直属库的员工自收、自储、自管,与直属库内粮仓同标准、同要求、同管理。”驻库保管员朱潇亮已在此“驻守”一年多。
  虽为库外储粮,但整洁规范的仓房,平整如镜的粮面,井井有条的工具,整齐划一的管理账薄,都与直属库内粮仓没有一丝差别。只是多了大门上的“粮权公告牌”,上面明确标出:“本仓粮食属于中储粮山东分公司所辖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对外抵押、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粮权公告牌’是库外粮仓的又一把‘钥匙’。明确标注粮权,一方面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另一方面能减少金融风险。每栋库外粮仓门上都悬挂有‘粮权公告牌’,并安排专人看管。”据中央储备粮济南直属库主任周士法介绍,中央储备粮济南直属库库外储粮共计100多栋。
  由于粮食连年丰产,国家为保护农民利益,自2005年起出台了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中储粮山东分公司管理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量不断增加。为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新增中央政策性粮大部分委托非直属企业代储或以租赁方式储存。由于代储企业在人、财、物方面具有独立性,中储粮直属企业难以控制其债务和担保等情况。据了解,中储粮山东分公司的库外储粮约占储粮总量的40%左右。
  库外储粮,如何牢控粮权?“粮权公告牌”只是方法之一。在加强管理、防范漏洞上,中储粮山东分公司也下了大工夫。“我们通过落实驻库监管、规范签订保管合同、落实仓单制、在银监局确权、交纳履约保证金、安装视频监控和粮情远程监控等手段,使委托保管储粮完全处于有效掌控中。”中储粮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张益清介绍说。
  为防范粮食属权风险,全省各地市直属库也多措并举。例如在库外储粮时,坚持“自收自储自管”,严防第三方对粮权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对整仓购买的增储小麦,要求必须开据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转移的证据链等。
  据了解,近年来在山东以外多个省份,都发生了粮食企业以其代为保管的中央政策性粮油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抵质押贷款导致纠纷和风险的事故。《中央储备粮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和各类政策性粮;承储企业不得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因此,粮食企业以其代为保管的中央储备粮油作为抵质押物,存在抵质押无效的法律风险;粮食企业以其无权处分的动产作为抵质押物,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也存在抵质押无效的法律风险。如果以中央政策性粮油为抵质押的贷款到期无法收回,进入司法程序后,各级法院可能无法对押品采取查封和执行措施。
  近日,中储粮总公司通过与银监会协调沟通后,由银监会向各省银监局下发了《关于对以中央政策性粮油办理抵质押贷款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储粮山东分公司也积极与山东银监局沟通,于3月初下发《山东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对以中央政策性粮油办理抵质押贷款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已陆续通过地市银监分局向当地金融机构下发了风险提示。
  《通知》提到,对粮油企业以库存粮油申请办理抵质押贷款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尽职调查,认真核实拟抵质押粮油的属权,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对于无法确定是否为中央政策性粮油的,应向有关中央储备粮直属库进行核实,由其出具书面确认证明后再进行办理。如果中央储备粮和各类政策性粮食被违规用于办理农发行以外的抵质押贷款,发生风险后,贷款银行自行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