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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2014-12-02 作者: 孟一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孟一 报道
  本报济宁讯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日前,济宁市将针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目录管理,规定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及其他发生变化的因素,由行政审批机关上报目录管理机构备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府服务管理机构予以公布。
  据了解,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定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审批依据、条件、期限、流程及其他要素和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称,经同意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目录管理机构备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