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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

——省信访局负责人就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工作答记者问

2014-07-02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今年4月初,国家信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信访局根据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贯彻〈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广大群众了解《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省信访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国家信访局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等等。去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其第八条明确规定“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在此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意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全文共17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即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二是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向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三是强调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视情通报和启动责任追究。四是明确相关配套要求,包括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制定配套措施、明确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等。
  问:《办法》中就分级受理来访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具体有哪些?
  答:分级受理来访事项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二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三是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如果本级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上一级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问:国家信访局《办法》施行以后,我省是否出台了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
  答:我省对贯彻落实《办法》精神高度重视,省信访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省级来访接待部门受理和不予(不再)受理的情形。
  予以受理的情形:1.对省级机关或市级人民政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安排接谈,并转送或交办。2.已经省级机关或市级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安排接谈,并督办。3.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且市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安排接谈,并督办。4.来访人收到省级机关或市级人民政府处理(复查)意见,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向省政府申请复查(复核)的,登记后联系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处理。“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1.未逐级走访的。包括应当但未经市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对处理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对复核意见不服,但未经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核认定的。2.涉法涉诉的。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告知来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
  不再受理的情形:1.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对已经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核认定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告知不再受理。2.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结的。对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重新信访的,告知不再受理。
  问:当前,信访人应采取什么方式反映合理诉求?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同时,大力推行“阳光信访”,逐步把网上信访作为解决信访问题的主渠道。目前,我省正在建设新的网上信访信息系统,把来访、来信、来电、网上投诉等不同形式反映的信访事项,在网上统一流转,把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重要环节,通过互联网公开,引导群众多上网、少上访,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反映问题、查询办理结果。
  问:《办法》是如何强化有权处理机关责任的?
  答:《办法》把压实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作为重点。一是用严格的工作程序来约束。《办法》要求有权处理机关从来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来访群众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签收手续,让来访群众当“监督员”和“裁判员”。同时,来访人还可以按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满意度评价,对有权处理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二是用有力的督查督办来保障。《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信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同时,通过逐级建立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考核办法,来督促检查考核有权处理机关的工作,进一步压实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