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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或受处罚

2014-07-02 作者: 张春晓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张春晓

  据省政府法制办人士介绍,除了即将在听证会上展开讨论的四个关键问题,《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还有几方面内容,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不管是住宅房屋还是非住宅房屋,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评估确定,如此重要的一个角色,该如何确定?
  国务院征收条例授权省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具体办法。《草案》根据这一授权,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作了细化规定:首先,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其次,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出具鉴定结论。
  《草案》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八种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八种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背景
截至去年底 全省发放957个 房屋征收决定
  国务院征收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地严格落实条例规定的法律制度,稳妥有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省发放房屋征收决定957个,涉及被征收群众26.5万户、房屋建筑面积4000多万平方米。
          (张春晓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