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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提高稿费标准关键是“执行”

2013-09-25 作者: 毕晓哲 来源: 大众日报
  □ 毕晓哲

  9月23日,国家版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草拟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其官网发布。《办法》规定。原创作品稿酬标准为每千字100-5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我国文字作品稿费标准长期偏低。以发展眼光看,1999年(《规定》第六条对于基本稿酬标准的规定)就实行的“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100元”的文字作品稿费标准,也真该修订提高了。当时经济尚不发达,最高百元水准不能算太低,但10余年来稿费一分未动,物价指数却“噌噌”上升,这显然不合理,也严重影响文学创作人员的热情。提高稿酬,不仅符合广大作者期盼,也符合文学文字作品产权保护的规律。然而,说到真的修法提高了稿费标准,依然会让人顾虑重重:目前最大的顾虑就是“修法”提高稿费标准之后的执行难问题。
  第一难是标准执行难。以原创作品千字100元最低标准为例,一些经营状况好的报纸和杂志顺应时代、遵循法律规定执行没有问题,但发行不景气的报刊,能不能执行和想不想执行都将是大问题。据笔者了解,多年来即使是一个旧的“千字30元的标准”许多地方报纸就没有很好执行。新的法律规定颁布之后,能否约束一些媒体严格执行“新标准”,将不是一般的难。目前,令人遗憾的是,对于“多种理由拒不执行稿酬标准”的报刊网站,该《办法》并没有设置一个“罚则”。没有“罚则”的“稿费标准”莫过于“没牙的老虎”,缺乏真正让一些媒体严格执行“新标准”的威慑力。
  第二难就是讨要稿费难。“新标准”当然好,但如果用稿者不给稿酬或无良媒体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后不付费,广大作者也同样没辙。向外地报刊讨稿酬,有可能就是一个白白浪费电话费的结果;而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又不现实,本地作者难道为了百元稿费到千里之外的城市“打官司”?所以,这一看起来“喜人”的新稿费标准,今后最大的阻力和最大的难题就是一个如何执行的问题。在笔者看来,为避免广大作者的担忧,有必要在《办法》中专门规定一些维权条款,甚至完全可以立法赋予新闻版权部门必要的执法权、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