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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纳入我省资本市场考核

新上市(挂牌)公司数量和融资数量同为主要评价指标

2013-04-03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 者 杨鹏 
   通讯员 李英兵 韩薇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日前,省金融办、省统计局、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山东省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年度考核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内企业在全省股权交易市场及“新三板”、境外三板市场挂牌融资情况受到考核。这是我省首次将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纳入年度资本市场融资考核。
  为鼓励我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提高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三部门将2011年发布的《山东省企业上市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省金融办主任李永健表示,修订后的考核评价范围由单纯“企业上市”扩展到了“资本市场”。一词之差,体现出我省利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视野和决心。
  《办法》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工作实效为主要评价依据,同时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办法》规定,考核评价各市、各县(市、区),以新上市、新挂牌公司数量和融资数量为主要评价指标。新上市公司是指年度内实现首发上市(IPO)的公司;新挂牌公司是指年度内实现在股权交易市场(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省性股权交易市场、境外柜台交易市场等场外市场)挂牌的公司。融资则包括企业首发上市融资、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
  《办法》将上市(挂牌)资源数量、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完成情况作为次要评价标准。上市(挂牌)资源是指符合或基本符合上市(挂牌)要求,在省金融办企业上市(挂牌)资源后备资源库备案的企业,包括新进入上市(挂牌)程序企业和其他上市(挂牌)资源。新进入上市(挂牌)程序企业是指年度内新增的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辅导协议或上市(挂牌)合作协议的上市(挂牌)资源。
  《办法》明确了奖励措施。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审定的考核评价结果,对实绩突出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资金奖励。
  与《山东省企业上市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相比,《办法》增加了约束机制。上市(挂牌)公司因规范运作违规、信息披露违规等原因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政府或有关部门负有行政责任的,要被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