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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时评

“个人事项抽核”可为编织“制度笼子”探路

2013-01-25 作者: 张贵峰 来源: 大众日报
  □ 张贵峰

  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23日发布。公报提出,“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1月23日新华社)
  习近平总书记在此次中纪委全会上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在这种背景下,中纪委公报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应该是落实总书记所说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一个重要步骤和具体行动。
  众所周知,无论是从理论逻辑上,还是从其他许多国家地区的成功反腐经验上来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都是一个能够有效实现“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关键性制度,既是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的核心制度,也是推动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的一个重要制度环节。一旦官员实际财产与其合法财产严重不符,即便无法查实具体不法来源,也可以依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实施惩戒。
  对于“官员财产公开”,尽管目前我们确实还没有真正严格完备意义上的制度,但实际上也并非完全没有任何制度基础或者说“制度雏形”。在笔者看来,此前已实施多年、几经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本质上就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一个制度雏形。
  根据此前许多专家学者设计提出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对照现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难发现,虽然距离真正的全面“公开”,《规定》确实还存在许多关键阙失,但在一些具体的制度形式上,仍有不少值得借鉴、继承的地方。比如,在“报告(公开)”的对象主体上,《规定》不仅包括各级党政和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而且还涉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大型国企中的领导干部。再如,在具体的“个人事项”上,《规定》不仅要求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而且涉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这种制度背景下,如果能通过“抽查核实”,“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进而将这种“抽查核实”与“社会公开”结合起来、不断制度化,最终逐渐实现“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全面公开,不仅党政领导干部要公开,事业国企领导干部也要公开;不仅收入财产事项要公开,家庭婚姻子女居住从业情况也要公开,那么,它与真正全面完整意义上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也就距离不远了——作为“制度笼子”,它的“编织”势必日渐严密成型、真正管好权力。
  因此,有理由期待,此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抽查核实”,能有效为“制度笼子”的“编织”探路,成为推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建立的关键一步。而为了能充分实现这种期待、确保“抽查核实”的质量和效果,笔者建议,除了尽可能引进“社会公开”这一高效低成本的“核实”机制外,在“抽象”对象的选择上,还应注意这样几点:其一,尽可能地多选择抽查那些权力含量高,腐败案件多发、风险高领域的领导干部,如土地、房产、交通、公安、财政税收等等;其二,进一步,在具体的领导岗位上,也尽可能选择抽查位高权重的“一把手”、“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