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一年,济宁仅一起案件据此定罪——

“恶意欠薪入刑”遇冷的背后

2012-12-17 作者: 尹彤 孔翠峰 任鸿雁 来源: 大众日报
  □尹彤 孔翠峰 任鸿雁
  临近年关,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又踏上了返乡之路,辛辛苦苦一年,能不能足额足量地拿到自己的血汗钱,成为他们最关切的问题,而这也理应成为政府部门关注的重点。为了确保外出打工者的利益,经过多年的酝酿,2011年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纳入其中。《修正案》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修正案》一经发布,引起各方广泛关注,口语化的“恶意欠薪入刑”也曾经成为热门词汇。然而,与社会关注度很高的“酒驾入刑”不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实施一年以来,案件数量相对较少。12月10日,任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型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也是《修正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后,济宁市区首个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获刑的老板。“恶意欠薪入刑”遇冷,是好事还是坏事,背后又存在什么样的意义,记者就该案件进行了采访。

欠薪“落跑”,最终被捕判刑
  李某因拖欠16名工人6万余元劳动报酬,在经过人社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最终被列为逃犯,抓捕后判刑。
  12月10日下午,在任城区法院的审判庭内,被告席上的李某低着头一言不发。经审判,李某一审判处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共计6万元。
  2010年,李某在任城区开了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并招收了大量工人。2011年5月,因经营不善,公司停产,工人也纷纷辞职,但是李某没有付清拖欠16名工人的6万多元报酬。同年6月29日,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该公司16名员工的投诉,责令李某在2011年7月15日前将所欠员工的报酬还清。李某嘴上答应还钱,但一回头就更换了手机号,人也没了踪影。
  对于李某的行为,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在今年1月份将此案移交给了任城区公安分局。很快,被任城警方列为网上逃犯的李某,于2月21日于河北霸州被当地警方抓获,随后被押解回济宁依法刑拘。2月28日,任城警方向检察院提出了批捕申请。
  “要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刑法》,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比。”任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三方面认定:是否“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否是“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以及是否符合“数额较大”的条件。
  办案人员认为,李某在任城区人社局下发《劳动保障监督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仍没有还款,符合“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而在收到有关指令书后,李某更换号码并逃逸,也是把他推向审判的重要一点。
  “《修正案》出台以后,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发布,因此,何为‘数额较大’一度成为判定的难点。”办案人员介绍,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数额较大”做了细化:拒不支付单个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0000元以上;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0000元至30万元以上的。本案16名工人中数额最大的为24000元,其他的多在1000元-7000元之间,考虑到济宁当地工资水平,任城区检察院最终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批准逮捕并被依法定罪。

威慑明显,但仍有欠缺
  “恶意欠薪入刑”遇冷,体现出其对欠薪者的威慑作用。但是进入刑事诉讼后,讨薪者可能更难拿到报酬。
  “该法条‘遇冷’,未必是坏事。”济宁任城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张兴良对记者说,劳动者能按时、足额拿到报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才算真正发挥应有的威慑力。该法条还给了欠薪者一个“缓冲”,即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能在相应时间内支付欠薪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很多欠薪者在之前就将钱支付了,自然不会上升到刑事诉讼阶段。”
  记者从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到,如果劳动者报酬被拖欠,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由他们进行行政处理;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双方对劳动部门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走民事程序向法院起诉。
  劳动监察大队的一位张姓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以往对于恶意欠薪的老板,他们虽能将案件移交法院,但毕竟也是民事案件,很多老板并不害怕。“恶意欠薪入刑”后,就让他们知道,故意不支付就要立案审判,也确实起到了威慑作用。
  “入刑威慑固然有用,但对于实在拿不出钱的老板,即使入刑,劳动者依旧无法拿到自己的报酬。”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鲁宁遗憾地说。
  本案中,虽然法院判处李某罚金6万元,但这部分钱是作为罚金上交国库,如果被欠款者想要讨要报酬,就需要重新提起民事诉讼。但就记者掌握的情况,被告李某目前确实没有足够的钱支付罚金和欠款,即使再提起民事诉讼,连罚金都付不出的李某,更没有能力支付劳动者被拖欠的报酬。
  “这也是‘恶意欠薪入刑’遇冷的一个原因。”魏鲁宁说,讨薪者只是想追回自己被拖欠的报酬,而非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他们更愿意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解决自己的问题,除非迫不得已,不会选择报案。“刑事手段毕竟是所有制裁手段都穷尽后才用到的最严厉惩罚,而且如果一旦走到这一步,劳动者的报酬基本上就要不回来了。所以不是确实没有办法,很多劳动者并不希望走到这最后的一步。”
  魏鲁宁提醒外出打工者,为确保自己的利益,不管是长期工作还是打短工,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向公安机关、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是留下证据的一种方式。此外,手机通话录音、拍照也能起到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