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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当事人是否诚信一查便知—

“诚信档案”离社会诚信有多远

日期: 2012-07-21      作者: 本报记者 吴允波  本报通讯员 王雪婷 张明娟       来源: 大众日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卢 鹏/画
  ◆阅读提示 近日,全省法院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现场会在潍坊召开,与会代表现场考察了潍坊市为涉诉当事人建立的“诚信档案”。在潍坊市中级法院的主导下,潍坊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信用信息共享、社会各方联动、诚信褒奖、失信惩戒”的诉讼诚信体系,为涉诉的当事人建起“诚信档案”。涉诉当事人是否有不诚信记录,在潍坊任何一个法庭都一查便知。截至目前,该市诉讼诚信信息库已储存涉及28822个自然人、2555个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此举促进了执行工作,也营造了全社会讲诚信的氛围。
  □ 本报记者 吴允波
   本报通讯员 王雪婷 张明娟
  
欠债不还,女友告吹
  一件发生在青州的事从一个侧面显示了“诚信档案”的作用。男青年李强和女青年王萍谈恋爱大半年,最近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不久前,王萍听说法院建立了“诚信档案”,打过官司的人诚信情况都能查到。王萍隐隐约约记得李强说曾经打过官司。王萍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到法院查询了李强的诚信记录。这一查王萍大吃一惊:李强3年前借别人的钱不还,法院判决生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李强仍然四处隐匿财产拒绝还钱,失信行为严重。这也意味着,李强将来置业、经营、购房、购车都将受到严格限制。王萍经过慎重考虑认为,李强欠债不还,人不够诚信,不值得托付终身。最后,王萍选择了与李强分手。
  潍坊市中级法院院长张爱云告诉记者,法院经调查分析发现,在诉讼中当事人编造虚假事实、提供伪造证据的现象时有发生。她说:“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有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却仍可以融资贷款、开办公司、买房买车。老百姓不理解,也助长了‘漠视法律、践踏诚信’的风气,使‘诚信’这一社会管理手段的约束力‘大打折扣’。为了遏制这一现象,2010年底,潍坊中院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设立涉诉当事人“诚信档案”。综合考虑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鉴定等各个环节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信用评级。目前,全市“诚信档案”已储存28822个自然人、2555个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而且这一档案信息在全市法院范围内联网,在任何一个法庭都可以查询。
  “诚信档案”是法院主导设立的,却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张爱云介绍说,法院定期发布失信者的资信状况,对失信者给予谴责;法院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建议出入境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房管部门等对失信者及时给予惩戒。普通老百姓在经济活动中,也可以到法院查询交易对象是否有失信行为,以防范经济活动中的风险。截至目前,共依申请为各界群众和企业单位提供查询6195件次。
一旦失信,寸步难行
  近日,在新加坡打工的诸城人李义因故回乡处理事务。随后他想再次出国打工,在诸城公安局办理相关出境手续时,却被公安局扣下了。民警告诉他,通过查询潍坊诉讼诚信数据库,发现李义为诸城法院一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且显示其失信等级为较严重级。原来,李义9年前曾经借过别人的钱,为此出国打工避债。过去这么多年了,他以为这笔账已经“烂掉”了。没想到,他被录入了潍坊法院系统的“诚信档案”,并且在公安机关有了“案底”。李义无话可说,只好到诸城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
  诸城某房地产公司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判还款,但该公司以种种手段规避法院执行。诸城法院将其失信信息采集进“诚信档案”,并将这一信息披露给工商局。今年4月,该公司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时,因诉讼失信问题被告知暂缓办理,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青州市的李新是一个养猪专业户,累计拖欠别人的饲料款15万余元。青州法院判决还款后,李新不但不还款,还将存栏猪全部卖掉,将财产隐匿,造成无执行能力的假象。一年以后,李新认为风声已过,于是想买一辆货车经营运输业务。当他到当地的农村信用社询问贷款事宜时,信用社经查询“诚信档案”后告诉他,因为有失信记录,不能为其提供贷款。李新连续走了几家银行,都拒绝为其贷款。李新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主动到法院偿还了全部欠款,法院也为其变更了信用信息。
  根据潍坊中院的统计,全市法院向相关部门提供失信信息2580条,相关部门据此对1324个失信企业或个人实施了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不予或暂缓办理各类审批事项340件次。全市金融机构依据诉讼失信信息,对有关企业和个人限制贷款462笔,金额3210万元。
  “一旦失信,寸步难行”的局面,在潍坊初步形成。去年以来,潍坊全市法院执行自动履行案件数、执行和解案件数分别同比上升9.9%和62.1%。
“诚信档案”推力有多大?
  在详细了解了潍坊“诚信档案”的情况后,省法院院长周玉华指出,潍坊两级法院在全省率先建立诉讼诚信体系,依托案件资源优势采集诉讼参与人的信用情况,实现法院之间、法院与执行联动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威慑机制和治理诚信缺失的整体合力,进一步规范了诉讼秩序,缓解了执行难题,也推动了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诚信建设,首先有个前提,就是由谁来认定当事人是否诚信的问题。”省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侯希民介绍说,过去,曾经有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还款情况,制定了“诚信档案”,但这一档案无法对社会公开。借款者不及时归还借款,可能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仅仅因不及时归还借款就说借款者是“老赖”,过于武断。而法院来认定当事人失信就有法律依据。法院根据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进行评定,依据比较充分,公信力也能得到保证。
  不久前,一位债权人张路来到潍坊中院,要求将债务人的失信行为录入“诚信档案”。张路说,债务人欠自己2万元借款,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拒绝履行,迄今3年多了。张路为此十分气愤,听说法院建立“诚信档案”,赶忙来法院反映债务人的情况。张路说,只要法院认定债务人为“老赖”,心里就感觉有安慰了,钱要不回来也认了。侯希民说,有了“诚信档案”后,失信者在社会中有了不诚信的评价,自身会感觉到道德压力,同时生活的方方面面也都会受到各种限制。及时归还借款后,则消除其失信记录,又是对诚信行为的倡导。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档案”有利于推动诚信建设从政府主导向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转变。
  “现在潍坊招商部门为外商推荐‘合作伙伴’,工商部门评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企业、个体工商户’,政府采购部门重大事项招标以及人大政协换届选举确定候选人员,都将诉讼诚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张爱云举例说,潍坊中院每年审判、执行10万起案件,通过参与诉讼活动直接受到诚信教育的人员至少有40万人,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推动作用明显。
  省法院执行局局长关升英向记者透露,最高法院起草了《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广泛征求意见。可以预见的是,为涉诉当事人建立“诚信档案”,将是社会诚信建设的一个突破口。(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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