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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桥”映射浮桥管理之难

日期: 2012-01-10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左图为浮桥事故现场,右图为承压舟衔接处
  ◆新闻背景
  2012年1月3日凌晨4点15分,位于华山镇的济南东郊浮桥发生了因重载车辆过桥违章超车刮蹭造成的浮桥断裂、车辆坠河事故,所幸车辆驾驶人员及时逃离,未造成人员伤亡。
  □文/图 陈明
  作为战备桥梁,浮桥在山东的发展可谓独树一帜。经过多年发展,目前省内共有浮桥60余座,不仅数量居全国第一,而且规模和先进程度也首屈一指。作为公路桥梁的补充形式,浮桥在方便沿河两岸物资和人员来往、促进两岸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经营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更形成了独具山东特色的浮桥产业。但在记者的调查中,在许多人眼中本应是一本万利的浮桥,却被业内看做是管理起来难度颇大的高危行业。
技术规范缺失
  目前对浮桥的检验只局限于对单节承压舟的检验,而对由若干承压舟连接起来的浮桥,我国尚未出台浮桥承载能力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007年,省厅港航局委托有关院校开展关于黄河浮桥承载通过能力的课题研究,但由于资金不足和专业能力受限,研究方很难达到在各种情况下对浮桥进行实验的技术水平。更为重要的是,黄河浮桥的受力比普通海河船舶的受力要复杂得多,海河船舶主要是受风力、水流影响,而黄河浮桥除了受风力、水流影响和冰凌的冲击外,还受到过往车辆的冲击力、车辆货物重力的影响;加之与河岸连接的承压舟半水半陆的受力也非常复杂,且黄河水情不一,不同水域的水情千差万别,即便研究出某座浮桥的承载通过能力也不具备普遍性,其他浮桥无法简单套用,因此,该课题研究至今仍无果。而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也就成为了进一步规范浮桥承载通过能力的“瓶颈”。
经营主体复杂
  近年来,随着我省浮桥数量的不断增多,经营主体的成分也变得异常复杂,既有国营的,也有集体股份制的,更多的则是村办、个体的。经营主体成分的复杂造成了浮桥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水平有高有低。
  针对浮桥管理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省厅港航局2007年对全省浮桥行业进行了整顿,统一了浮桥企业从业人员的着装,实行挂牌上岗;2008年则为全省浮桥安装了统一样式的通行标识标牌,并对全省浮桥售票系统进行了统一规范,以机打票取代手开票。
  然而,从近期开展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暗访检查结果来看,部分浮桥安全意识依然不强,且并未严格执行《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14条“19座以上的客运车辆和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的规定,甚至有部分浮桥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对于超限超载车辆的限制效果也不理想。
超重违章威胁
  近年来,随着公路治超力度的加大,桥梁对于超限超载车辆的限制也越来越严格。而目前我省桥梁最高限重为55吨,于是,不少要过河的超限超载车辆便瞄准了浮桥。
  尽管浮桥企业按照省厅港航局要求安装了统一样式的标识标牌,但浮桥本身的企业性质决定了其只具备告知义务,且对超限超载车辆也往往只能凭经验判断。一位熟悉浮桥行业的人士介绍说,浮桥企业判定车辆是否超载往往是通过车型、车轴或以往经验来判断,难免会有“漏网之鱼”。而且,对于改装的轴距短、车轴数多的车辆,如果超载严重,威胁浮桥安全的,有关人员会劝阻,但部分浮桥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往往会对超限超载车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针对“浮桥治超”的问题,省厅港航局也曾设想通过在浮桥两岸设立称重设备加以限制,但浮桥企业对此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则是浮桥企业害怕称重设备对其收入有影响,且企业不是执法主体、没有执法权,担心过往车辆不服等等。此外,出于对防汛的考虑,河道两侧构建设施也难以取得河务部门的许可,协调难度较大。
  而本次事故的发生,恰恰就是由于重载车辆过桥,后车违章超车时发生刮蹭,两辆车同时停在一节承压舟上,造成浮桥断裂,车辆落水。在事故现场,记者看到:东郊浮桥限制40吨以上车辆过桥,而部分围观群众认为两辆肇事车辆的载重均远不止这个重量,否则也不会发生事故。
加强监管不易
  为加强对浮桥的行业监管,省厅港航局曾多次研究对策,目前,济南市黄河小清河航务管理处和中国联通济南分公司开发了一套3G监视系统,该系统采用太阳能,以3G网络传输视频,目前仍处于测试阶段。尽管该系统的前景较好,但推广起来却并不简单,因为在偏远地区,3G网络往往没有信号,如果信号能够覆盖所有地区,该系统将实现全面推广。
  监视系统设立的最大好处是解放了人,但也应看到再好的监视系统也无法取代人的功能,只有浮桥经营者自身注重安全管理并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规范,才能保证浮桥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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