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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由非同案侦查机关办理

日期: 2011-12-27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26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对追究辩护人伪证罪进行程序限制等内容。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收集证据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实践中存在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个别情况,还是在该条中对这些情形明确列举为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决定维持现行规定。在草案二审稿中修改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限定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例外情况
  采取强制措施因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时通知家属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所以立法务求谨慎。
  草案一审稿分别对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作了限制,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认为,一审草案规定可不通知家属的两种情形是,“无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比起以前的“无法通知”和“有碍侦查”,增加了严格的限定,应当是一种进步。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容易被滥用,成为侦查机关不通知家属的借口,因此应当慎重规定。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建议规定一律通知家属,删去不通知的除外规定,或删去有碍侦查的情形,或规定不通知家属的,应经省级或地市级以上侦查机关批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一审稿作出了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二是,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对追究辩护人伪证罪进行程序限制
  现行刑诉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对现行刑诉法作了修改,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一些地方、单位建议删去这一规定,避免少数侦查机关利用该规定报复律师。有的地方建议增加规定,“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的,逮捕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律师事务所和所属的律师协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将“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改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人”,以消除对律师的歧视色彩。他说,“要么就规定所有的诉讼参与人,或者所有的诉讼参与主体不得帮助,不但辩护人不能这样做,司法机关的人也不能这样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好。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避免变相“上诉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邹萍指出,实践中存在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申,由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过程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况。法学专家建议,立法应当对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避免变相“上诉加刑”,从而完善审判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了意见。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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