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春晓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记者近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办法(草案会签稿)开始公开征集意见。草案会签稿规定,民用运力实施统计、登记、预案登记制度,复员民用运力的所在单位和个人,凭征用通知书(单)和损毁、伤亡证明,可向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民政部门申报补偿和抚恤。
草案会签稿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交通运输、公安、财政、海洋与渔业、民政、海事、铁路、航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年度运力统计、登记和审验(核)工作,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统计和保密要求,依法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民用运力登记的有关资料和情况。
被征用民用运力的单位接到征用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收拢人员,组织外出执行生产任务的被征用民用运力,立即就近卸货,按时到达集结地点;确实无法按时集结的,应当启用备用运力,并及时上报调整情况。被征民用运力的个人接到征用通知单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携带指定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集结地点。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载工具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通知书(单)执行任务时,凭征用通知书(单),在省内道路、港口、机场优先、免费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