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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今起大幅上调

日期: 2011-11-01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本报综合消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此前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此前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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