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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两年多,超市云集的济南市历下区仅受理了5件“打假式索赔”案——

10倍赔偿能否阻击问题食品

日期: 2011-09-27      作者: 吴允波       来源: 大众日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 本报记者 吴允波

  买了问题食品,厂商应给予10倍赔偿。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的这一规定,曾经被认为是发动广大消费者群策群力阻击问题食品的有力武器。这一法律规定在实施两年多之后,终于出现了一批消费者起诉商家索赔的案例。那么,这类“打假式索赔”能否阻击问题食品?
呼唤全民共同参与
  9月5日,济南市民赵卫波因认为在泉城路沃尔玛购买的三盒月饼有问题,向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提起诉讼。她购买的3盒月饼价格为1104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超市给予自己10倍赔偿11040元,并赔偿误工交通费200元。
  9月1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赵卫波介绍说,这3盒月饼买回后,发现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也没有配料表,理应属于问题食品,超市应该根据食品法的规定给予10倍赔偿,并赔偿自己因维权支出的费用。
  此前的一个月中,类似认为食品有问题起诉超市的案件在历下区已有3件。李宝龙因在历下大润发超市购买了两瓶矿泉水,认为厂家把不是有机食品的矿泉水标成有机食品,状告大润发超市要求10倍赔偿,并要求赔偿律师费、误工费2万元。还有两名市民因购买金丝枣和薯片而将历下大润发超市告上历下区法院,索赔均过万元。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话十分干净利索的赵卫波说:“国家法律规定买到问题食品厂商应给予10倍赔偿,也是为了发动广大公众来抵制问题食品。只有人人都来监督食品质量,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因此,我觉得我起诉维权是正当的、合法的。”
  广大市民如何看待“打假式索赔”?记者在历山路沿途随机调查了10位市民,结果,有9位认为4位原告起诉超市做得好。一位在机关工作的市民说:“只有把不良厂商索赔得倾家荡产,他们才不敢生产问题食品。”而其中一位市民则认为,原告奔着巨额赔偿去的,钻法律的漏洞不劳而获,动机不纯,在道德上感觉不是很光明正大。但当记者问及买到问题食品该怎么办时,其中7位表示找超市协商,能退换就行了;3位表示找超市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向工商部门投诉;没有一个人表示会向法院起诉。齐鲁网的户延明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目前的打假体制,执法部门要担当起主要的责任。
  “从目前暴露出的染色馒头、瘦肉精等事件看,食品安全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山东黄金公司的任晓宁认为,仅仅靠几个市民打假是不够的,也难以形成人人喊打的氛围。因此,在呼吁更多的职业打假者出现的同时,也呼唤全民的共同参与。
厂家:我们也有苦衷
  9月14日,记者采访了一位给多家超市供货的食品厂家的经理。这位经理解释说,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为了促销,超市要求厂家低利润销售,很多时候,超市对不严重的质量问题心知肚明,一般消费者,对食品知识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也不会深究质量问题。也就是说,厂商偶尔销售一点问题食品,风险并不大。
  “我们还有更深层次的苦衷。”这位经理介绍说,从源头上说,生产企业税负已经很重了。不进大超市,厂家难以找到很好的销售渠道。如果想进大超市,超市方的条件又十分苛刻,让厂家十分为难。比如鲜品,一般专卖店加价约14%,而超市要加价30%。如果一个月下来厂家的销售额达不到超市规定的数量,还要被超市罚款。
  为了完成销售量,对于质量稍微有点问题的食品,也希望能卖出去。这样算来,超市加价、物流成本、促销成本、生产成本、税负加起来,让厂家不堪重负。这位经理说,谁也不想做不合法的事情。当生存面临考验时,许多厂家不得不昧着良心销售一些有问题的食品。因此,出现问题食品,并不全是厂家的错,里面有税负重、物流成本高、超市克扣严重等种种原因。
鉴定难 举证难 维权难
  历下区法院民二庭审理这四起案件的主审法官田丰认为,4原告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维权,这一做法毋庸置疑是合理合法的。“但这种打假式的维权方式,对于遏制问题食品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还有待检验。”
  田丰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自己的观点:今年5月份,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0多元的食品,因为认为食品有问题,而将售货的超市告上历下区法院。法院在受理过程中,超市和生产厂家顾及声誉,私下和原告达成了和解,赔偿了原告5000元,案件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因此,田丰认为,这类案件最可能的结局是厂商给予原告超额的赔偿而结案,对公众的教育和引导意义难以彰显。
  “即使进行广泛宣传,公众也难以效仿这种打假式诉讼。”历下区法院民五庭庭长段勇强认为,《食品安全法》实施两年多了,在超市云集的历下区,受理食品类10倍索赔的案件也不过区区5件,说明发动公众通过10倍索赔诉讼抵制问题食品的效果不是很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食品作为容易变质的特殊物品,作为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除非是当场消费发现变质的,其他情况要取证明其不合格比较困难,取证难造成了维权难。
  历下区法院民五庭副庭长闫云认为维权成本过高也是重要原因。一般情况下,购买的食品往往价格不会很高。当买到不合格食品时,消费者往往自认倒霉。为什么选择忍气吞声呢?消费者一是担心厂商抵赖,自己费时费力还找气生;二是通过法律渠道起诉维权,鉴定难,举证难,成本大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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