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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7月21日

    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铭担保有限公司、张金辉、山东金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栾文杰: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执异250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宝悦纸业有限公司、张海云、兰璐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宝悦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海云、被执行人兰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执异242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鑫源锦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海立生机械有限公司、王洋、张海云、兰璐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源锦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海立生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洋、被执行人张海云、被执行人兰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执异 24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宝悦纸业有限公司、青岛市新颖印刷有限公司、青岛海立生机械有限公司、张海云、兰璐璐、孙娜、姜平道: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宝悦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市新颖印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海立生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海云、被执行人兰璐璐、被执行人孙娜、被执行人姜平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执异 24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姜新及相关权利人:本院执行的(2020)鲁0202执3649号案件,现责令你于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拍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姜新(50% 的产权)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大尧三路11号3单元 501户房产。评估结果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15天。如该住房是姜新名下唯一住房,请于公告期内向本院申报相关权利,逾期则视为放弃。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邢存: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西路第一支行与被执行人邢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执异238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宋晓峰、徐顺、青岛涵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宋晓峰、被执行人徐顺、被执行人青岛涵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执异 23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海燕: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学明与被执行人青岛御足保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学明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刘海燕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听证传票。本院定于送达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2 法庭公开进行听证,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崔洪琴:本院(2019)鲁0202民初5561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号为(2020)鲁0202执2725号,现责令你于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拍卖),逾期则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崔洪琴名下,位于胶州市澳门路 667号2号楼 3 单元102户的房产。评估结果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15天。如该住房是崔洪琴名下唯一住房,请于公告期内向本院申报相关权利,逾期则视为放弃。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宋杰: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