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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6月9日

    黄培文:本院受理原告于彦伟与被告黄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陈振华、青岛琛都数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立建与被告陈振华、青岛琛都数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35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利息(按日千分之一点二计算);2、判决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10 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2500 元;以上暂计 245.25 万元。3、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金大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民生实业有限公司: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3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号(2010)南执字第 1367号,现责令你单位于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你单位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金地公寓2号楼302 室、303 室、304室、305室房产。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于洋: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鑫华山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 民初5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于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鑫华山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313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负担。公告送达费9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田迪: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国鑫伟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 )公告送达(2020)鲁 020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田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国鑫伟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69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6695元为基数,自 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丁锡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丁锡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434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起诉要点:1、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人民币303086.68元(本金47557.71 元、透支利息 653.94 元、表外利息217682.36元、违约金37192.67元,暂计至 2021年3月5日)及自 2021年3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晓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李晓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429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起诉要点:1、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人民币98520.43元(本金39051.18元、透支利息984.89元、表外利息50484.36元、违约金 8000 元,暂计至 2021年3月5日 )及自2021年3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延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李延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431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起诉要点:1、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人民币27559.73元(本金9515.93元、透支利息55.63元、表外利息13046.73元、违约金4941.44元,暂计至 2021年3月5日)及自 2021年3月6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延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李延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432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起诉要点:1、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人民币119440.62元(本金49271.77 元、透支利息 1225.99 元、表外利息62189.34元、违约金6753.52元,暂计至 2021年3月5日 )及自 2021年3月6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李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34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起诉要点:1、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人民币230252.04元(本金76676.57元、透支利息531.27元、表外利息138808.08元、违约金14236.12 元,暂计至 2021年3月 5日)及自2021年3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谭慧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谭慧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433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人民币240344.58元(本金81786.77 元、透支利息2718.82元、表外利息 144781.9元、违约金11057.09 元,暂计至 2021年3月5日 )及自 2021年3月6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赵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34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起诉要点:1、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人民币 224419.95元(本金141967.49 元、透支利息 2350.37 元、表外利息74681.15元、违约金5420.94,暂计至 2021年3月5日 )及自 2021年3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遗  失  声  明

    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宋庆永不慎遗失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执业证号:31501031107458),声明挂失。

    李 明 哲 遗 失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号 码:370102199011273315,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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