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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3月17日

    骆耀孟、王风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 0281民初76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骆耀孟、王风莉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借款本金 295,497.33 元;二、被告骆耀孟、王风莉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利息18949.49元(截止至2019年12月2日)及以借款本金233661元为基数,自 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对被告骆耀孟所有的位于胶州市胶莱镇马店社区纬45路77号瑞祥花园9 号楼1单元402户的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明:胶房地预市字第01412040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9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 元,共计598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负担300 元,由被告骆耀孟、王风莉负担5689 元。”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马英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 0281 民初 7695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马英勇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借款本金 295497.33元;二、被告马英勇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利息24768.25元(截止至2019年12月2日)及以借款本金295497.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对被告马英勇所有的坐落于胶州市泉州北路12号 3 号楼3单元202号房屋(即胶州市泉州北路 12号润香名邸二期小区 3-3-202户)(不动产权登记证明:鲁(2016)胶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01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共计363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负担264 元,由被告马英勇负担3370元。”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陈英娜、刘松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 0281民初7697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刘松龙、陈英娜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借款本金295497.33元;二、被告刘松龙、陈英娜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利息14631.23元(截止至2019年12月2日)及以借款本金245277.9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对被告刘松龙、陈英娜所有的坐落于胶州市澳门路483 号河滨华庭小区11-1-1001户的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明:房他证胶监字第050788号)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7 元,公告费 600 元,合计3357 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负担255 元,由被告刘松龙、陈英娜负担3102元。”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沈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 0281 民初 7708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李沈文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借款本金 336718.85元;二、被告李沈文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利息101256.39元(截止至2019年12月2日)及以借款本金336718.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对被告李沈文所有的坐落于胶州市杭州南路898号 5号楼1单元101(即胶州市杭州南路898 号宝丽金山水国际公寓小区5号楼1单元101户的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明:胶房地预市字第201370915号)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共计90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负担575.37 元,由被告李沈文负担8469.63元。”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王春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 0281 民初 7686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王春香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借款本金112,362.65 元;二、被告王春香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利息11336.58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日)及以借款本金112,362.6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对被告王春香所有的坐落于胶州市澄月路2号 4号楼3单元402房屋(即胶州市澄月世家小区4-3-402)(不动产权登记证明:胶房地预市字第 20148054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17元,公告费600 元,共计211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负担 171 元,由被告王春香负担1946 元。”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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