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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避免单凭“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结论

乘出租出事故可索赔

日期: 2012-03-23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综合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 记者2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1日。
法院可推翻交警认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人民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该条款的规定是希望进一步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问题,而且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鉴定结论、影像数据等其他证据具有同等地位,尽量避免单纯凭借“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结论的问题。
醉驾伤人保险要赔偿
  征求意见稿提出,下列情形,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修理或者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承揽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道路存在设计施工缺陷
设计施工单位负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且该缺陷构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赔偿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道路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侵权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专家解读 首次提出租车赔偿条款
  在出租车交通事故、机动车试乘交通事故、免费搭车出现事故的责任认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称,之前对于这几类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有社会各界提过建议,此次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
  对“醉驾出事故由交强险赔偿”提法,张新宝认为,这种提法会带有一种偏向性,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不太合理。
  对于法释中提及“法院可推翻交警认定”的内容,张新宝表示,这是法院的权力,如果证据充足,法院是可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实际上在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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