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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首例案件中吸取经验四方会签出台试行办法

兖州建立机制保障“无名氏”权益

日期: 2011-12-20      作者: 本报记者 尹 彤  本报通讯员 于 飞 王隽  周翠花       来源: 大众日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本报记者 尹 彤
   本报通讯员 于 飞 王隽
         周翠花

  12月9日,兖州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场特殊审判,这也是兖州市首例为“无名氏”讨说法的公益诉讼案件。
  近年来,因交通肇事撞死“无名氏”的事件在全国不少地方出现。在此类交通事故中,死亡者大多为没有姓名的流浪者,交警无法确认其身份,也无法联系到其近亲属。司法机关在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以外,“无名氏”也应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
  然而,该由谁来替“无名氏”主张权利,又由谁来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成为此类案件处理的一大困扰。目前,为“无名氏”讨说法的案例中,公安局、民政局、检察院甚至法院等都充当过原告,但于法无据的尴尬仍然存在。
  在此次案例的办理过程中,兖州市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法院四个部门举一反三,出台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身份不明的死亡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办法(试行)》,或许能对解决这一问题做出有益的探索。

◆案件回放
交通事故致死难寻亲人,检察机关建议民政部门代为诉讼
  2011年5月23日2时20分许,于某驾驶解放拖挂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兖州市颜店镇北济阳线附近时,与一男子发生碰撞,致使该男子受伤。送医后,该男子抢救无效于当日5时许死亡。经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于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受害人(无名氏)身份公安机关多方查找仍无法确认。也因为如此,没有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我们是在今年11月份就被告于某撞人致死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发现这一问题的。被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附带的民事责任也应当履行,且被告于某也想积极赔偿受害人。”兖州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王蔷薇介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暂称《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费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由其转交。“但法律上只规定要赔偿,却没有具体规定该如何赔偿。而且,没有原告提起诉讼,也就无法进行赔偿,就提起诉讼这一点,目前法律规定还是空白。
  随后,这一案件被列为公益诉讼范畴,应当支持相关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究竟该由谁充当原告?这又让他们犯了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无名氏’,没有能作为原告的合适人选。”王蔷薇说:“以往也有此类案例,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检察机关当原告,有的是交警,大多数做法是由当地民政部门充当原告。
  为此,兖州检察院向承担社会救助职能的兖州市民政局发出了检察建议:由民政部门作为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兖州市民政局纪委书记肖从秋对记者说:“民政局本身就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虽然暂时无法找到受害者的亲属,但对受害者的民事权益不能无视,民政局提起诉讼可以保障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在赔偿标准上我们也是参照《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无名氏)死亡人员的身份应当按照城镇居民认定。”王蔷薇说。11月24日,兖州民政局向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18466.5元。同日,兖州市检察院向兖州市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随后,法院确认了民政局的主体资格,决定受理该案。

◆事件进展
四方会签,出台办法探索为“无名氏”权益提供机制保障
  “从我国目前的制度来看,在交通事故中对无名氏受侵害致死后,应当如何为其维权,还有赔偿款的管理等问题都还很‘模糊’。”兖州市人民检察院分管该案的检察长马洪伟说道:“像此类公诉支持民事起诉的案件,还是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才能保证将来有法可依。”
  为此,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局、民政局座谈,并最终于12月1日签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身份不明的死亡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办法(试行)》(后暂称《办法》),建立“无名氏”公益诉讼协调机制。
  “《办法》中就赔偿金后续处理问题做出了细致规定。”王蔷薇介绍,案件赔偿金由民政局单设会计科目保管,并建立财务账册。每个案件的赔偿金至少保存五年,五年后仍无人认领的,该案件的款项可以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用于社会救助。五年后来认领的,民政局从该账户中调剂资金予以支付。“检察院将对赔偿款的处置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保证赔偿款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王蔷薇补充道。
  “在济南、青岛等地也曾经有过此类案例,”马洪伟说:“一般也是由民政局为原告代为起诉。但是,很多地方只是针对一件案子做出处理,没有形成长效机制,也有一些地方对于此类民事起诉不予受理。兖州市检察院建立这一机制,对于受害人来说,保障了他的权益;对于被告来说,缴纳罚款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民政局来说,这笔款项将来可以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这是一件多方受益的好事。现在,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相关链接
《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身份不明的死亡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办法(试行)》部分内容
  《办法》共分14条,对一些过去模糊不清或难以界定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对民政局担任原告后的后续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1.“无名氏”的认定
  公安机关办理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例时,应依法查明死者身份。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多方查证仍不能确定其身份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害人,确定为“无名氏”。针对“无名氏”公安机关应提取并保存死者的DNA、骨龄鉴定、指纹等检验材料、死者的遗留物、死者的照片等资料信息,为进一步查找、确认死者身份建立档案资料。

  2.原告的选择及案件赔偿金的保管
  为依法保护“无名氏”的民事权益,由承担社会救助职能的市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案件的赔偿金由市民政局单设会计科目保管,并建立财务账册。每个案件的赔偿金至少保存五年,五年后仍无人认领的,款项可以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用于社会救助。超过五年,有“无名氏”继承人前来认领的,由民政局从该账户中调剂资金予以支付。

  3.如何确认“无名氏”继承人
  判决生效后,“无名氏”财产继承人出现的,应当向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分别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完成,被确认为无名氏财产继承人的,市民政局在收到确认材料后,向其发放赔偿金;无名氏财产继承人是多人的,应当一并审查确认;必须共同办理领取赔偿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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