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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未出具保单合同不成立?

  • 日期:201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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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新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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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客嘉宾: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济南市政协委员,山东省青联委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法律咨询热线:0531-88812348

    法律求助一:上个月刘先生在某4S店买了一辆小型轿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了保险费,但当天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因病请假不在办公室,所以保险公司并没有出具保险单据。不幸的是,刘先生领走车的当晚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某红绿灯路口,不慎将李某价值不菲的进口车右前车门挤扁。现李某要求刘先生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赔偿。所以,刘先生想请教律师,保险公司的说法能成立吗?荣凯说法:刘先生对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应该由保险公司和刘先生赔偿。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保险合同生效的问题,第一条规定:保险人虽未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刘先生与保险公司间的合同从成立时生效,不是以保险公司是否出具保险单为生效条件的。法律求助二:两个月前的一个周末,毕业3年的张同学约大学舍友李同学来济南玩,想让刚刚失恋的李同学来散散心。张同学家住章丘某村,接到李同学电话后速从章丘赶来济南,两人相见分外高兴。晚上8点酒足饭饱后,两人相约去某KTV 唱歌,但就在过人行道时,一辆车失控般地飞过来,导致两人当场死亡。现因两人一个是农村户口,一个是城市户口,家长询问死亡赔偿金是否会有所不同?荣凯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虽然死亡人员中既有农村人员又有城市人员,仍然可以按统一标准赔偿。法律规定的“相同数额”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所以应该按照城市标准计算。栏目主持/晨报记者  谢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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